11月6日一早,深受限制高消費苦果的被執行人陳某主動來到淇濱區法院執行局,要求向申請執行人某砼業公司履行義務。最終,陳某將10.78萬元商砼款履行完畢,才得以解除高消費限制。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間,陳某多次向鶴壁某砼業公司購買商砼,后經雙方核算,截止2019年9月底,陳某共欠該砼業公司商砼款35.78萬元,并向砼業公司出具欠條。后砼業公司多次向陳某催要未果,故起訴至法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陳某分兩次向砼業公司履行完畢,如陳某未按約履行則需支付相應利息。調解協議生效后,陳某按約將第一期商砼款25萬元履行完畢后,剩余的10.78萬元則遲遲未能按約履行,經砼業公司多方催要未果,只得向淇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立即向被執行人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陳某在三日內向申請執行人該砼業公司履行義務,并如實報告財產狀況。逾期,陳某仍未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執行干警與陳某電話聯系,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并將拒不履行義務的嚴重后果向陳某進行告知,然而陳某卻對此不以為意。由于陳某拒不履行義務,且不報告財產狀況,執行干警依法向被執行人陳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對其進行高消費限制。
11月6日一早,被執行人陳某主動來到法院,向執行干警表示要向砼業公司履行義務,經過詢問后得知陳某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對其出行帶來極大的不便,因此才主動履行義務。最終,陳某將剩余的10.78萬元商砼款向砼業公司履行完畢,得以解除高消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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